[案例回放]2005年到2006年,药监系统反腐风暴骤起。2005年7月8日,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被刑拘;11月,广州天之骄药物开发公司原总裁张平被刑拘,交待出一批涉嫌行贿受贿的官员及专家名单。2006年12月28日,原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局长郑筱萸被刑拘……
[声音]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国务院一直以来对药监问题十分重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高官频频落马,民众声声称赞。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民众寄予了很大期望。
现状
“多龙治水”难成“重拳”
[背景]
我国明确地方政府对本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国家食药局负责综合协调,农业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监督,质检总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总局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负责消费环节的监管,商务部负责行业监管。
[分析]
从各部门的管理体制上来看,卫生、农业、商务系统从中央到地方均为分级管理,而质监、工商、食药监系统中央和省实行分级管理,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这种要求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各部门管理却条块分割的现状,无疑增加了地方政府协调的成本和难度,缺乏有效的衔接,形成了“多龙治水”却“难成重拳”的局面,不能形成合力。
剖析一
处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
[背景]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步形成了以《食品卫生法》为主导,以《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农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刑法》等数部单行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为补充的法律现状,构成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基本框架。
[点评]
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明显滞后于目前食品安全的状况。《食品卫生法》对违法处罚最高额度为5万元,处罚的力度非常小,使违法的成本非常低。同时法律中未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出了事故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因此,难以对违法者形成震慑作用,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保证食品安全的责任心非常薄弱。
剖析二
跨越多个领域,监管体制多元
[背景]
2004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我国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管理体制。
[点评]
食品安全是一个跨越了食品卫生、食品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等多个范畴的新领域。《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为卫生行政部门,而现实执法主体是多个部门负责的多元化监管体制,因此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缺少对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监管职责、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剖析三
监管软弱,预警薄弱
[背景]
从食品产业链来看,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往往相互交织、相互渗透,难以分清。这种分散的、权限不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很难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由于多头执法,政出多门,监管要求、标准不一致,检测结果不能互认,提高了监管成本,降低了监管效率,同时给合法经营的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分析]
高明光委员:目前一些承担食品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和职责相匹配的专业人员和经费保障,存在以罚代管、执法与经济挂钩状况,难以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因此,尽管目前我国涉及的监管的部门多,人员总数也不少,但食品安全的监管是软弱的,特别是对于食品安全的预警十分薄弱,往往是出现了严重的食品污染才能发现。
对策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背景]
对市场上发现的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动物防疫法》和《食品卫生法》处理的规定就不一致;对生产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的处罚,《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也不同。
[分析]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保证食品安全起到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不科学的方面:食品质量与食品卫生两个概念多有重合,执行中,卫生与质量又自成体系。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食品安全概念不明,造成食品安全管理权限不清。另外,现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存在互相矛盾的内容,为食品安全执法带来很大困难。
[评点]
田惠光委员:食品生产环节繁多,相互交织、相互渗透,食品安全法律应着眼于整个食品产业链。应建立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法律规范: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明确监督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保障和责任追究;研究、借鉴国外食品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尽快使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