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耀武委员:保证安全生产要有硬措施
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是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中的一项明确规定,有明确的责任人和责任追究。当前的问题是旧的欠账太多,新的投入不足,甚至严重不足,关键在于未能深刻认识我国目前安全生产投入的必要性而认真落实,保证措施不力,责任不到位。特别严重的是投资人利欲熏心,只顾赚钱不顾安全,将应有的安全成本变成带血的暴利。必须加重决策者的责任,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改变超负荷生产和安全保障无力的状况;必须坚决抑制只谋利不投入、置安全于不顾的蛮干行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依法关闭,不留后患。
郭国庆委员:注重抓好管理性安全
在现实管理中树立安全意识,注重抓好管理性安全,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传统的安全管理是偏重于安全技术设备的管理,是一种资源依赖型的管理,其缺点就是在于容易让管理者放松警惕,忽略管理,从而极易导致一些不该产生的安全事故的发生。管理性安全则是起到管理者重视管理行为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注重发挥管理效用来更有效地支配各种安全技术与资源,使其发挥最大的效能。管理性安全注重发挥综合管理的作用,努力做到在整体上规避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全盘考虑,整合规划,标准执行,预先控制,力求基于管理改进,运用技术与设备来避免事故的发生。
汤燕雯委员:采取坚决措施除“人祸”治“矿难”
首先必须强化中央的权威。要采取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措施,把中央关于矿难治理的有关指示坚决贯彻到底,切实变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自觉行动。对那些阳奉阴违,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的地方,中央要采取果断措施,不管有多少所谓“客观理由”,不执行的就“换班子”、“摘帽子”,决不手软。其次要从严治吏,严厉打击“官煤勾结”。对那些借权力入股,与黑心矿主共谋私利和提供保护的政府官员,一经发现,要严惩不贷;对那些“与其昏昏,使人昭昭”,视矿工和百姓死活不顾的庸吏,要坚决把他们从位子上拉下来,让他们彻底“下岗”;各级领导要坚决履行“问责制度”,负有管治不严和渎职责任的相关领导必须自己引咎辞职。 (王慧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