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利君委员:垄断行业是社会分配不公的突出表现
一些垄断、准垄断行业,由于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监管缺位或不到位,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成本核算不清晰、不透明,行业内个人收入和福利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成为社会分配不公和贫富悬殊的突出表现。作为公认的特殊利益集团,他们已经造成了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妨碍。这些垄断性行业不能淡忘了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不仅仅体现在完成税收、创造经济效益上,同时体现在企业决策时,在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要加强自我约束,多在强化管理、降低成本上下功夫,不能不顾民意、随意涨价,向老百姓转嫁成本,给老百姓心里“添堵”。应加强对垄断性行业收费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制定反垄断的相关法律法规。
黄景钧委员:尽早出台“经济宪法”——反垄断法
解决我国在反垄断方面所面对的法律困境,最根本的就是要尽早出台反垄断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反垄断法被西方国家称为“经济宪法”,各国经验表明反垄断法在维护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中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呼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
温克刚委员:垄断企业有“三宗罪”
垄断行业对公共利益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表现为控制产量,谋取高额利润,限制可能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等;损害社会公平,据统计,当前我国行业平均收入排名前十位的大多是垄断性行业,其中有通信服务业、电力供应业、金融证券业等,垄断引发的行业收入的巨大差异已成为影响我国实现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因素;影响技术进步,由于缺乏改善经营和提高产品质量的动力,垄断行业往往阻碍着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毛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