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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新起点

日期:2006-03-13


  中共中央的《意见》总结了中国共产党执政五十多年来和人民政协成立五十多年来的宝贵经验,从理论上、体制上、指导思想上以及一些组织措施上,回答了一些过去我们回答不了的问题。《意见》是全党智慧和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广大政协委员智慧和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意见》的颁布和实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标志着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新起点。随着《意见》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规定、新要求逐步贯彻落实,人民政协事业将会有新的更大的发展,人民政协将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意见》为人民政协理论的探索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意见》第一次明确提出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相结合的产物,这是对人民政协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不仅丰富了人民政协的理论基础,也为人民政协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为人民政协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比如,如何把政党理论和人民政协理论的发展有机结合,人民政协与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关系?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如何在政协中同作为参政党的各民主党派更好地进行合作、协商?从民主政治理论的角度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其他形式的民主有哪些异同?人民政协在我国民主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作用、特点、形式和程序等问题需要不断深入研究。《意见》还明确提出,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要立足我国国情,总结实践经验,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进一步阐明了人民政协理论发展的方向和基本原则。几千年来,人类社会的政治文明是不断发展进步的。人类的政治文明也是多元的,没有一个通行的模式。各种政治文明都与特定的发展过程相联系,与特定的经济、文化、社会,特别是政治发展相联系。对各类政治文明的形式不是照抄照搬,而是要以我为主,合理吸收。协商是现代民主的一个重要特征。过去很多人往往偏重于选举、投票的民主形式,而对于协商这种民主形式认识不深、重视不够、研究不多,认为无足轻重、可有可无,甚至一些从事政协工作的同志对协商这种民主形式也不够重视,不愿意深入研究,也缺乏探索实践的积极性和勇气。《意见》明确把协商与选举、投票共同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基本形式,为我们深刻理解和深入研究协商这种民主形式,更好地开展政治协商,进一步深化对人民政协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二、《意见》为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如何切实有效地推进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级政协组织这些年来一直在讨论,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比如政治协商包括哪些内容和形式,主要程序是什么?虽然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也有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存在着认识不到位、内容不具体、形式不明确、程序不规范、机制不完善和随意性较大等问题。《意见》在深刻总结多年来政协工作丰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对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内容、形式、程序和机制,作出了更加明确的阐述和具体的规定,提出了更加清晰、更具可操作性的意见。这对于切实推进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文件不可能把履行职能的所有细节都规定得那么具体,也不可能让政协工作的所有问题都能从中找到答案。这就需要我们全面科学地把握《意见》的基本精神,结合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具体贯彻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比如贯彻落实《意见》对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形式的具体规定,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必须正确理解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不要把政协的民主监督当作凌驾于其他监督形式之上的一种形式,不能要求我们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必须完全照办,要马上通过、马上改变。我们提出的批评和建议,有的时候可能提出来就能改、就能办,有的时候把批评和建议充分表达出来了,这就是一种民主、就是一种监督。不要把民主监督简单理解为表决,不能片面追求立竿见影的效果。民主监督有的时候可能不会立刻显现出作用,但一定会在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或是在政协组织中,或是在社会范围内产生积极的影响。这就是民主监督的作用,是民主监督的一种成果。
  三、《意见》为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切实搞好人民政协自身建设提供了根本保证。《意见》对完善政协的组织构成、保障政协委员权利、履行政协委员义务、搞好政协机关和政协干部队伍建设、理顺政协和党委、政府的工作关系、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等重要问题,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原则,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提出了具体的措施。比如,《意见》要求切实加强政协干部队伍建设,配备好工作班子,加强干部选拔、交流和任用,加大干部培训工作、挂职锻炼的力度,并且规定政协机关要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职务,这些要求都很明确、具体,非常具有操作性。这些要求有些在以前的有关中央文件或地方党委的文件中提出过,但落实得并不理想。比如有的地方政协机关甚至没有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此外,把政协班子当作“二线”班子,政协干部“能进不能出”、整体素质不够高等问题也比较普遍。这些问题都要按照《意见》精神逐步解决。《意见》还提出各级党委要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要切实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并且对政协党组在换届时有关界别设置、委员人数、人选和常务委员人选以及届中委员调整的有关问题上如何发挥作用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意见。这些意见和规定,为有效发挥政协党组在各级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真正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切实解决政协自身建设中存在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为全面提高政协自身建设的水平,逐步建立更加规范有序的政协工作机制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