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建萍蒋志臻)“随着我国境外投资规模的不断增加,境外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也日益严重。”民建中央副主席、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委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应加强驻外中资企业监管,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
据陈昌智介绍,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后,取得了显著成绩。截至2004年年底,中国在境外设立核准和备案的非金融类企业829家,累计对外直接投资总额448亿美元,列发展中国家第四位。其中,国有企业是对外投资的主导力量。
长期从事监察工作的陈昌智列举了境外国有资产流失的几种形式:驻外企业管理决策人员在重大项目投资、海外并购、与国外公司合作等方面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驻外企业违反规定,擅自决定从事期货、期权、外汇等高风险金融衍生品业务,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流失;有的驻外企业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越权进行对外担保或设定抵押,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有的驻外企业负责人以私人名义在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置不动产或进行其它经营活动等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驻外企业管理人员通过贪污、受贿等方式,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或挪用公款从事违法活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
陈昌智建议:国家应尽快制定《境外直接投资法》、《境外中资企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变目前境外投资领域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律法规管理,各部门按照自己的内部条例办事的情况;建立起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投资经营报告制度,确立权力制衡机制,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从制度上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整合财政、金融、保险、外汇、工商等部门的监管资源,加强对驻外中资机构的监管;纪检监察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尽快培养一批由纪检监察人员组成的、具有境外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业监管队伍,加强对驻外中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