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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迎霞委员建议加快非公有制经济转变增长方式的步伐

日期:2006-03-09


  我想就非公有制经济转变增长方式问题谈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要积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传统垄断行业
  虽然“非公经济36条”明确了要打破行业的行政垄断,但是在具体执行中缺乏明确准入制度和具体准入项目的配套细则,“明宽暗严”现象还比较严重。有些行业虽然没有规定限制民资进入,但无形壁垒依然存在,非公有制经济几乎不能近身。有些领域尽管没有明文规定民资不得控股,但由于行政部门或国有企业既得利益的存在,非公有资本的投资面临要么放弃控股权,要么收购承包权的痛苦抉择。
  我认为,要打破垄断行业壁垒就必须勇于打破传统的利益格局,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完成产业升级,实现高效增长。
  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希望各地政府能根据36条政策制定细化措施,要有操作性,对国家明文规定允许进入的行业要有明确准入制度,定期公布具体的准入项目。
  二、要通过技术创新转变增长方式,提升非公有制经济竞争力
  非公有制经济大多是依靠自我发展、自我积累成长起来的,资金实力不够,要搞创新总是遇到资金不足的问题,我们希望政府在非公有制经济融资中给予更多的支持。
  对此我有3点建议:1.要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对外的合资合作,要多帮忙少设置障碍。有一家非公有制企业收购控股了一个垄断行业的国企,但政府规定三年内不得转让股权。事实上,保留控股地位,用部分股权对外进行资本和技术合作,完全可以是一个三赢的局面。
  2.取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性银行政策,建立多种扶持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如担保公司、中小银行或社区性银行等,主要为中小企业、非公经济企业提供贷款和金融服务。中小银行的产权必须明晰,要允许自然人和非公有制经济入股,成为真正的“非国有”银行。
  3.国家可以先拿出适当比例的资金投入非公有制经济,同时加强监测和评估,如果效果明显,建议国家建立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科技创新的长期激励机制。
  三、需要政府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在法律上没有真正享受到“国民待遇”。对侵害国有企业利益的犯罪行为与侵害非国有企业利益的犯罪行为在适用刑罚上、在处罚力度上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我建议,国务院将“非公经济36条”在推进总结及不断完善的基础上提交人大立法,建立保障非公有制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法律体系,做到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从长远来说,非公有制经济与国有经济对国家的贡献同等重要,政府就应该使非公有制经济最终与国有经济拥有同样重要的地位,享受同等的法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