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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士团委员代表教育界委员发言建议尽快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达到GDP4%的目标

日期:2006-03-10


  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百分比,是国际公认考核各国教育投入的主要指标,是由国家的能力及国家考虑对教育支出的优先程度来决定的。我国把这个百分比定为4%也只是达到欠发达国家的水平,这与我国的国际地位是极不相称的。
  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已由“九五”初期的11%左右提高到现在的20%左右。而财政收入中地方部分则由1993年的78%降为2003年的45.4%,中央部分由22%上升至54.6%。而地方部分,30%左右在省级财政,县财政只有10%左右。但是教育经费,尤其是义务教育经费大头由县级政府承担,中头由省级政府承担,小头由中央政府承担。就拿2004年来说,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内教育拨款为4027.82亿元,比上年的3453.86亿元增长16.62%。其中,中央本级教育支出299.45亿元(上年为240.20亿元),中央本级教育支出只占预算内教育拨款的7.43%。得财政收入大头的中央只承担教育支出的小头,而得财政收入小头的地方政府则承担教育支出的大头。
  从《2004年全国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发布的数据中可以看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除了内蒙古、上海、青海外,都在15%以上,其中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在20%以上,其中小学生人均经费最低的河南省也占21.74%。说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教育经费上是努力的。但《公告》公布全国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只有14.9%。很显然,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比例不可能算出这个数,只能是中央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太低,拉下了这个比例的水平。
  此外,还有认识上的原因。有的同志仍然把自己看作是经济建设的主体,热衷于搞“政绩工程”,重经济发展,轻包括教育在内的公共服务,他们只看到搞企业有回报,而教育投入只是增加财政支出,没有认识到教育投入带来的回报更为重要、更为根本、更为长远。
  教育产业化的错误观念也是导致财政性教育经费达不到占GDP4%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教育组织的性质决定了教育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如果忽视教育的规律和特征,简单地把教育纳入产业化的轨道,就会把教育引向歧途。《教育法》第53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我们要继续坚持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的政策,但是那种认为政府不投入或少投入,只靠收费就可以办教育的打算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建议在未来5年能切实增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投入,尽快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