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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勋儒委员发言呼吁构建和谐社会必需完善行政立法机制

日期:2006-03-11


  当前我国行政立法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立法权限不清,部分行政法规和规章涉及的内容相互冲突,使执法主体、司法主体和守法主体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无所适从,而这些相互矛盾和冲突的法也因之难以取得实效。二是行政与立法混同,立法成为政府部门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行政立法往往由行政机关自己起草,自己执行,导致“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利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立法一定程度上存在功利性、随意性,成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手段,政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三是强势利益集团对行政立法可产生重要影响。负责起草的主管部门,通常与部分管理对象如国有垄断性企业之间有比较密切的利益关系。这样,行政立法过程很容易被强势利益集团所影响。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根源,在于缺乏对行政立法权的有效制约。为此建议:
  1、牢固树立“制约权力”的行政立法观念
  立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管理”,而是限制权力的滥用、规范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的权利。这样,才能改变政府与公众之间“命令—服从”的对抗关系,建立起“服务—合作”的相互信任、和谐一致的良好关系。
  2、强化程序正当原则,完善行政立法的程序控制
  建议着力建立:(1)立法回避制度。凡与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行政部门均不得参与该行政立法的起草工作。
  (2)立法公开制度。按照现代民主与法治的基本要求,行政公开化除了将法规草案公开外,还应将立法文档公开,即将有关立法草案说明及为立法目的而搜集的背景资料、审议草案的会议记录等公之于众。
  (3)立法参与制度。它要求受行政立法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立法的全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立法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参与的核心是公平听证,给公众提供直接参与立法运行过程并影响立法的机会。
  (4)立法经费预算和公开制度。行政立法经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使政府慎用立法资源;杜绝强势利益集团对立法的不当影响;防止立法中的腐败行为。
  3、加强行政立法监督首先是健全行政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对提交的行政法规、规章作实质性和程序性审查,如果发现问题,应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撤销,有效改变目前备案审查制度中只“备案”、不“审查”的局面,及时修订或废止违反上位法规定、相互“打架”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其次是建立对行政法规、规章的司法审查机制。应赋予相对人对行政立法这样的抽象行政行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赋予司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