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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完整的环境权体系奠定宪法基础金志国代表建议提升《环境保护法》立法阶位

日期:2006-03-13


  本报讯(记者陈小艳)“应尽快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阶位,让它真正成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法。”金志国代表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自1972年以来,我国的环境立法取得了长足进展,已初步形成环保法规体系基本框架。但从立法地位来看,《环境保护法》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单行法处于同一立法层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此造成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地位非常尴尬。金志国指出,修订完善《环境保护法》,提高立法阶位,有利于形成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进而为建立环境保护法典做好准备;明确确立环境权的宪法地位,环境权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等,应当在宪法中予以明确确认,为建立完整的环境权体系奠定宪法基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精神,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对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高投入、高消耗、低产出、低效益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坚决予以禁止和制裁,对符合可持续发展的低能耗、低物耗的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予以促进和鼓励;对污染控制要从源头抓起,推行“预防优先”原则,采取清洁生产方式,实现废物无害化、资源化;全面加强政府的环境保护公共职能,使环境价值和经济价值在政府各部门中真正统一起来,使政府成为一个能够完整统一地行使环境保护公共职能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