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付鹏)“每次召开常委会议审议或通过地方性法规,我们均邀请各界群众代表和省政协负责人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这已经成为一种制度。”11日,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崔林涛在回答记者“如何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问题时说,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必须以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博采众长”、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崔林涛说,地方性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这一特点要求制定地方性法规必须充分了解民情、充分听取民意,做到了解情况准确、全面。他告诉记者,2005年,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了20件地方法规。为提高立法的实用性和针对性,省人大切实把法规文本的起草、调研、论证等工作做精做细,先后开展了30多次专题调研和视察。同时,还将法规草案在地方主流媒体和省人大网站上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在审议阶段,积极邀请各界群众、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使公民能够有序地参与立法。
“去年通过的《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城市拆迁安置管理条例》等法规,就是省人大充分利用地方立法资源,抓住最急需、最应该用法律规范的问题而开展工作的体现。”崔林涛强调,地方立法不仅要听取各方面意见,还要注意创新、要有适当的前瞻性,不能让法规总是落后于实践;要注意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性,下法要遵循上法;要把侧重点放在规范政府行为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