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关于尽快落实各类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家旅游局会同全国总工会办理
提 案 人:刘江龙
主 题 词:劳动者维权,公民权益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我国从2008年开始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假。然而,我国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却呈现明显的不容乐观,落实极差。主要是行业间差异较大;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落实情况最不理想;政府部门自身执行这项政策也存在折扣现象。目前,占比更多的私营企业职工和派遣工,绝大多数无法享受带薪休假待遇。各类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常常处于弱势,不仅带薪休假成为难以实现的“奢侈品”,未休年假的3倍工资补偿也难以兑现。
2012年的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要“落实带薪休假”。事实上,全面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是改善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带薪休假是惠民政策。不能到有些单位和企业就变成“空头支票”。带薪休假是公众的法定权益,休假应该“还权于民”。用法律来保障公民的休息权益。国务院办公厅已经在2013年2月2日印发《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为了使这项工作能够尽快落到实处,特提出建议如下:
1.各级政府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全面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一项惠民工作来加以贯彻落实。与此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让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人人知晓这项惠民政策。
2.国家有关单位尽快制定《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的贯彻执行时间表。与此同时,调整发展目标,应在2016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在2020年得到全面落实。应将落实带薪休假纳入各级政府的考核体系,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对年休假制度执行不力和落实不好的各级政府,取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
3.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管力度和执法检查力度,强制落实职工休假权。特别要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有带薪休假的内容,进而监督落实。要对不同性质的单位,明确检查重点。针对私企薄弱环节,各地工商、税务和小企业管理局等部门应联合执法,对用工单位放假落实情况调查和跟踪,惩罚不落实休假的用工单位,并在贷款、税收方面予以体现。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查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来源:中国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