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目:关于加强行政检察工作 促进依法行政的提案
第一提案人:张震宇
承办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检察机关应当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积极创新行政检察工作机制,全面履行对行政诉讼活动和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从而有效推动依法行政,提升依法治国的水平。
现实中,行政检察工作由于起步较晚,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具体表现在:一是检察权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尚不成熟,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范围和方式并不清晰。二是有关行政检察工作的立法不健全。现有法律并未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的一般违法情形进行监督,以及如何进行监督等。行政检察监督几乎全部围绕行政诉讼开展,不能满足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行为的需要。三是行政检察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薄弱。当前行政检察和民事检察是合二为一的内设机构,且从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人员严重匮乏。四是少数公务人员法治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淡薄,不愿配合监督检查,甚至利用各种手段阻碍监督。五是行政决策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程度还不高,权力与利益挂钩、与责任脱钩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时有发生。六是整体法治环境尚需改善。崇尚和信仰法律、遵守和运用法律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司法和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等问题仍然存在。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行政检察职能了解不多,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构建完善的行政检察监督体系,提升行政检察监督效能,建议:
一是加强立法工作,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行为提供法律依据。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现行法律,明确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行为的职权和范围、具体措施和手段,增加再审检察建议和检察建议两种监督方式,及其适用的范围和条件。由省级政府和检察机关联合签订、同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或决议,明确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二是加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力度,增强警示教育和预防效果。职务犯罪侦查活动能够起到特殊预防和警示教育的作用,是检察权制约行政权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对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违法行为也具有一定的过滤作用和指引作用。加强职务犯罪的侦查力度,提高侦查水平,对于通过侦查活动发现的一般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监督和纠正。
三是依法办理抗诉案件,加强对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抗诉作为检察机关的主要监督方式,实现了对行政行为的间接监督,必须继续加强这一工作方式,与其他直接监督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全方位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提高监督的效果。
四是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的衔接机制,畅通监督的渠道。建立检察机关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参与监督制度。行政机关在做出对相对人权益或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影响较大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时,应主动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接到通知后立即进行审查,做出处理。对于其他行政行为,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时,检察机关才被动监督。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案件移送、立案监督和起诉等情况相互通报。
五是严格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执法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不具有实体处分的权力,只能向有关行政主体提出意见或建议。执法检察建议的方式便于使用,能够稳妥处理检察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如果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造成公民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比较轻微的侵害,尚未构成犯罪时,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行政主体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发现行政行为的程序不合法的,提出撤销行政行为的检察建议;发现实体内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不充分,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行政行为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检察建议。
六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我国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对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行政行为损害,而又无适格主体起诉的情况下,基于法律监督职能,代表国家将一定种类的行政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可以扩大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直接针对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实行监督,使侵犯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被直接纳入行政诉讼程序,不再因为相对人的弱势而逃避司法机关的裁判和监督。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程序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审理方式等问题,应当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
来源:中国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