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目:关于建设国家步道系统的提案
第一提案人:杨维刚
承办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主),体育总局(会),旅游局(会)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国家步道系统是国家对国家公园、国家级风景区、国家森林游乐区等范围内之步道予以规划整合的全国性登山健行步道系统。创建步道系统的目的是为促进公众保护、使用、享受和欣赏国家自然和历史资源。
美英等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国家步道系统建设,美国国会于1968年制定了“国家步道体系法”。至今,已命名11条风景步道,19条史迹步道,6条连接与辅助步道,以及超过1200条的国家休闲步道。其中最主要的30条风景和史迹步道总长度超过86400公里,以太平洋山脊步道最为著名。英国到目前为止,也形成了长约18000多公里的步道。
当前我国建设国家步道系统有其内在需求。一是符合现代人的休闲需求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从旅游和健身两方面迎合了休闲产业发展,也为连片特困山区群众脱贫致富带来新概念与新门路。一方面,我国许多山岳历史风景名胜景区位于贫困地区,这些地方发展经济、脱贫致富的心愿较为迫切,但致富途径又较为单一;另一方面,徒步旅游将是继自驾游、自行车骑游之后我国旅游发展的又一大趋势。建设国家旅游步道,可强化历史文化在山地户外运动、大众健身运动与旅游中的嵌入,进一步丰富旅游者消费体验,促推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二是建设国家步道系统,能使人们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亲近自然。从国家层面系统建设国家步道,既能使自然资源损耗最少,亦可满足旅客回归原生态的自然环境心理需求。国家步道能为人们提供亲近山林、体验自然、认识山林生态的机会,在维持森林生物多样性、活力及潜力的前提下,发挥森林环境之经济与社会功能,使人们得以与森林友善沟通,获取健康与快乐。
但我国在国家步道建设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是在国家层面上,人们对国家步道系统建设重视不够。目前,尚无一部国家步道法案及专门的国家机构对规划认定、投资主体、管理主体进行规范、协调与管理;步道类型单一,建设主体视野不够开阔,对历史、文化古迹中的古道重视不够;步道建设碍于行政分割,尚无跨区域、跨地域发展的大手笔,体量小,规模小。
二是部分步道建设论证不够,缺乏明确的思路与概念引导。遴选国家步道有三个主要要素直接相关:步道的资源特色;步道开发对环境生态的冲击;游憩利用的安全性与适宜性。但现有国家步道在整体布局上尚有欠缺、特色单一、对环境生态造成破坏。
三是部分国家步道建设不完善。表现在没有良好、完善的保障制度,标识系统、游客设施、驿站营地,以及根据沿途的生态类型设置的补给装置不完整。营地建设阙如,无法为徒步者提供补给,保证徒步者在整个旅途中能获得充分的物资。
为系统地建设高标准国家步道,特建议如下:
一、通过立法加快国家步道建设
建议由人大常委会立法、审议并颁发《国家步道建设法》,明确国家步道是国家不动产,国家管理的文体设施和旅游资源,从法律层面予以有效维护与保护;每条国家步道都需经过步道法案的法定程序予以认定,国家步道的建设与管理由中央政府、各级地方政府、民间资本配比投资,作为民生工程来投资。
二、加强部门协调,完善步道建设的管理
统筹协调国家文化部、体育总局、旅游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对国家步道进行遴选、规划与建设,建立联动机制,完善国家步道建设与管理。动员民间户外运动组织、文化旅游学者、户外运营商共同组成队伍,野外踏勘线路,并召开研讨会,就全国步道的规划设计、建设标准与方法、运营管理以及法规制定进行充分研讨,并反复比选评优,建设国家步道系统;相关学者可对一些历史悠久的古道、马道,以及山区旅游镇的现有步道进行挖掘,依据地形走向相互连通、依照旅游资源类型设置登山、休闲步道,串联文化古迹、自然景区、民俗村、采摘园等旅游元素,形成覆盖全国的国家步道体系;部门联动,协同步道建设工程涉及到的多个部门如规划、勘探、建设、环保、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沟通与合作。
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国家步道后期运营与维护
政府鼓励与支持成立各种户外活动协会与志愿者团体参与国家步道的日常维护,建立志愿者维护队伍协助步道的维护整修。支持当地民间资本的投入,在相关节点建立低密度、小体量,与环境背景相融的各种接待设施,开展各类商业服务,提供就业机会。
来源:中国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