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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显新理念体现核心价值观适应社会发展
——代表委员热议民法总则草案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7-03-10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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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小宪法”,是民法典各分则编纂的依据。从一审的“毛坯”到三审后的“精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经过反复打磨,终于在3月8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这部法律为什么如此重要?它将怎样改变我们的生活?引发出席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热议。

 

■彰显新理念

 

“我国公民依据宪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人们的权利和自由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还在不断扩大。为了使我国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民法总则草案对民事权利做了扩充性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说,历经三审的民法总则草案“权利法”色彩愈发明显。

 

“这次制定民法总则草案具有时代性和科学性”,邢吉华委员认为这部民法总则草案凸显七大亮点:一、民事主体方面,对胎儿的权利在民法典层次给予肯定和确立。二、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三、除了未成年人、残疾人外,增加了对失能老人的监护制度。四、对未成年人受性侵的诉讼时效规定从18岁起算。五、鉴于现代社会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将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六、增加了征地失地人的补偿机制。七、增加了对破坏环境者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民法总则草案的通过是我国法制进程的一个巨大进步,对中国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邸瑛琪委员说:民法总则草案的通过,意味着我国终于把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个人权利的法典搬到议事日程上。

 

“启动民法典编纂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王志雄委员建议:一、通过民法典的编纂对相关民商事特别法中有关冲突条款的修改作相应调整;二、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大民商事的“庭前协调”作用,以利民商事法规的顺利实施。

 

■充分体现核心价值观

 

“制定民法总则,必须坚定文化自信,深入挖掘和传承包括中华法律文化在内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让我们的民法总则体现鲜明的民族性。”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作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时表示。

 

“民法总则草案的意义非常重大,是社会价值、社会规范和社会行为的引领,会创造一种秩序,让所有人知道应该坚持什么、坚守什么、摒弃什么。”黄廉熙委员认为,民法总则草案有几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一是应树立权利意识,注重对民事主体的保护,强化对市场主体平等的保护意识。第二,应注重社会公德的引领。第三,应保护创新,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应被列入与物权作为同一层次的财产权。

 

对于民法总则草案,李稻葵委员则建议国家设立专门机构,每个季度对相应的社会关注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以此推进民法总则草案不断修订。

 

“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新型法律体系,要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基础。”徐玖平委员建议在新型法律机构建设中发挥新兴阶层作用。

 

“遵守公序良俗,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道德底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介绍,民法总则草案把“不违背公序良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把“公序良俗”上升为“硬法”,在法律制度上实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

 

■制度创新适应社会发展

 

制度创新是民法总则草案的显著特征。“草案对法人进行新的科学分类,增加‘特别法人’的规定,在自然人、法人之后于第四章专章规定非法人组织,虽然条文不多,但规定的内容极为丰富,是对传统民法主体制度的突破和创新,适应我国社会的需要,意义重大。”阎建国代表说。

 

“民法总则草案是一个更好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的法案。”王文娅委员进一步建议:将受助人的损失纳入国家司法救助机制;对于监护人缺失“由民政部门补位”中的承担人加以明确;对于知识产权、尤其是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出台更明确的细则。

 

“此次提交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明确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这点非常好。”傅建荣委员认为:互联网时代最大的挑战就是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只有社会构建切实保护信息的法律机制,在民法典中明确承认个人信息作为基本民事权利,严格保护个人信息权,防止个人信息的非法泄露和利用,互联网才会健康发展。

 

讨论民法总则草案,宋永忠委员提出两点具体建议:草案第45条,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的利益或者财产代管人丧失代管职责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但是有可能失踪人没有利害关系人,建议改成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53条中,人被宣告死亡后,其子女被依法收养。如果这个人未死亡重新回来后,死亡宣告撤销,但是收养关系继续有效,此处容易产生纠纷,建议增加解释,撤销收养关系或者协商解决。

 

“民法总则草案将政府部门的监护责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让我们儿童工作者感到很欣慰。”汪鸿雁委员建议在草案关于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体内容中增加共青团组织。“从全国来看,大多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都是各级团委未成年保护委员会在做。如果能增加这一主体,也是对儿童的一个重要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