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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带动的劳动市场具有较高的包容性和灵活性,就业“蓄水池”和“稳定器”作用日益显现。建议:
一、持续深化平台经济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和基于信用的差异化监管等创新模式。重视和发挥大型平台企业作为全链路对接零散商户方面的中枢作用,不断扩大平台服务供给,引导和鼓励平台加强对入驻商家的支撑和服务力度。支持平台通过提供智能硬件、数字平台、线上服务等方式帮助中小商户进行数字化改造。不断完善和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提供包括政策汇聚、查询、解读、办理、反馈等在内的政策服务。
二、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劳动就业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灵活就业的政策体系。将平台就业纳入劳动立法内容,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制定促进平台就业的政策。
三、加快探索适合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推进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可参照养老保险“三支柱”体系,建立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的“三支柱”,明确政府、用工企业、从业者和保险公司作为“三支柱”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建立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鼓励平台从业者灵活自主地参加社会保险。探索“网上社保”模式,建立可转移、可分割、可计算的社保监管体系。
四、加强对平台算法的监督管理。尽快建立规制算法的制度,明确算法侵权的责任承担,配套制定算法监管机制,推动平台经济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协同发展。